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公住房补贴周期,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将大于供给,“排队”等待将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公住房补贴流程,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公住房补贴金额,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吉林公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
职工的住房含量蕴涵在职工的市场化工资之中,在住房作为商品存在于市场上时,职工使用或消费住房就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方式先获得住房的使用或消费权。为获得这项权利,他或她必须支付与该项权利等值。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支付短期使用权费用以获得住房的短期使用权;二是一次性支付整个住房寿命期的使用费用以获得该住房的持久性(寿命期)使用权。由于住房是高价值耐用品,又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在职工没有足够的劳动剩余时,一种交易方式会普遍存在。